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郭勝珍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黃光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 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 成為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無擔保債務約新臺幣(下同)932,491元。其於聲請更 生前2年之收入合計60萬元,包括工作收入24萬元(亦即每 月工作收入約1萬元)、子女資助收入36萬,亦即每月收入 約25,000元。目前在臺東縣私立慈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擔任 照服員,每月薪資僅約1萬元,然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為1萬元,另須扶養有重度智能智障之胞妹每月支出1萬元。 在此情況下,聲請人實無力負擔償還債務,爰向本院聲請更 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積欠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陳 報債權金額為932,491元。聲請人無法清償債務,乃向本 院聲請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共同協商,然聲請人因故與 債權人協商不成而聲請更生乙情,有債權人清冊、調解筆 錄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可證。而依聲請人所提 資料及債權人陳報之債權合計為2,683,973元(包括本金9 32,491元、利息1,407,604元、違約金25,333元、程序費 用129元),有該債權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6頁)可查 ,堪可認定。
(二)聲請人雖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月24日起至111年 1月24日止)及目前之工作收入均係每月約1萬元,然須支 付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胞妹費用每月共2萬元等語,惟依聲 請人提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院 卷第21至22頁)顯示,其109年之薪資、執行業務等各類 所得合計為454,020元,亦即每月平均所得為37,835元( 計算式:454,020元÷12個月=37,835元),顯與其陳報之 每月工作收入所得1萬元不符,是其每月實際工作所得是 否僅1萬元尚待商榷,而其主張胞妹應須受其扶養乙節, 亦未提出其胞妹之財產清單等件佐證其確無資力而有受扶 養之必要,加以聲請人並未說明原有之子女資助收入是否 有所中斷,從而本件無從難定其收入有不足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之情形。
(三)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院 卷第19至20頁),可知聲請人名下共有7筆不動產(包含5 筆土地及2筆房屋),以及2輛出廠年份分別為94年、95年 之車輛。前揭7筆不動產均聲請人單獨所有,其中5筆土地 單以公告現值計算分別為279,486元、355,752元、856,11 5元、1,036,035元、1,452,660元,總值即達3,980,048元 ,遑論另有2筆房屋,故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總值已超過 所負本件消費債務即債權人陳報之2,683,973元,並無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茍准予更生減成清償,則 債權人之債權無法獲得全部滿足,但聲請人可獲得減成清 償之利益,又可全數保有其財產,顯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設立之宗旨,亦與消費者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 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之要件有違。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該不動產之總值逾聲 請人所負債務總額,從而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是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 ,其更生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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