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1號
TTDV,111,消債更,11,2022030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姿瑩
代 理 人 陳慧玲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550元【計算 式:5×51×10-1,000=1,55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曾與債權銀 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 、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 ,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 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㈢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 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等)。
三、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1年 1月2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1年1月27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朱禹丞、朱妤柔、朱禹郝 及朱禹懸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1月27日起迄今之交易往 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民國108年及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八、聲請人之每月支出加計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費用後大於收入, 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證 明。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朱 域、朱珉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