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19號
TTDV,111,家聲,19,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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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范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二八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 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 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 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梅文江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臺東縣關山地政 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保證他人歸戶查詢等影本為憑,復 經本院調取110年度繼字第28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 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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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