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號
TTDV,111,司拍,2,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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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育志


相 對 人 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1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未約定清償日期 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 人於111年1月19日寄送存證信函催告上開債務,相對人於11 1年1月27日收受通知,此有卷附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可 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1,000,000元及違 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相對人110年1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1,000,00 0元之本票影本(票號:CH-No-356003)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東海 149-9 86.14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騎 其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積 備考 材料及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樓 它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計 及用途 積 位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面 及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001 632 文心街1巷30號 東海段149-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3.17 二層42.84 三層42.84 四層15.96 144.81 平台等5項 28.35 平方公尺 全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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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