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陳玉花
羅建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玉花邀羅建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12月10
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3年12
月10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4.5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
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
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0年10月10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