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8號
TTDV,111,司促,1318,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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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蔡宜汎


蔡宜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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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