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羅現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羅現惠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2,418元 98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8%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