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
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慈華於民國94年0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5年0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