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海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