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吳亮儀
上列原告與原被告吳瑛娜,及被告、林吉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2,
372元(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4元,扣
除原告之 前已繳裁判費6,060元(見本院第06頁:裁判費收據)
後,尚不足50,97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訴訟標的之金額:
㈠原對吳瑛娜訴請分割共有物之部分:552,732元。
㈡對被告吳金蟬訴請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之部分:360萬元。
㈢對欸告林吉義訴請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之部分:150萬元。
合計為5,652,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