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陳昱維
陳永尚
陳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吳金妹
訴訟代理人 吳基福
被 告 吳丹蕾
法定代理人 吳基福
吳錦文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