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3號
TTDM,111,訴,2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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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達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調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政達之妻係告訴人王健治之外甥女, 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6日21時許,在臺東縣○○鄉○○村○○00 號,因故與告訴人王健治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毆打告訴人王健治,致之受有顏面挫傷、鼻骨碎裂等傷害 。嗣告訴人王健治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王健治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王健治與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調解成 立,並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 證(本院卷第51頁),再經核閱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調解筆錄後認為無誤(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依照首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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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