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東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志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志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應補充記載為:「中午」12時;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列贅載之「搜索」2字應刪除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傅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被 告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惟參酌被告歷次於警詢、偵訊 中尚能就各認竊盜之動機、經過及各該竊得物品該置放地點 等行為之細節均能明確詳述,供述之內容尚符合一般經驗及 邏輯,據此以觀,尚難認被告於本件犯行之際,其辨識行為 違法及依自身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較諸常人顯著低落,附 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對於他人財物之管 理權應予尊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仍趁他人不注意 之際,下手行竊得逞,侵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實有偏差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參酌其未有被判 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足見其素行尚稱良好,再衡以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係為變賣賺 錢、手段尚屬平和、行為次數,警詢中自陳務農維生、領有 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所得鐵板57片(價 值新臺幣3285元)均已返還被害人謝清龍(偵卷第8至9、18 頁被害人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參照),損害已有減輕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參前述被 告前案紀錄表),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堪認經此偵、 審教訓,被告應知所警惕,另參酌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 ,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7頁公務電話紀錄
參照),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 自新。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財物,均已返還並賠償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裁判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條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8號
被 告 傅志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12時3 0分許,在位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工地,徒手竊取 謝清龍所有,放置於上開工地內之鐵片57片(重量約73公斤 )得手後離去。嗣警發覺其行跡可疑將其攔查,當場扣得鐵 片57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志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清龍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臺東縣 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及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既已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金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