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陳怡仁
被 告 李張嘉元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原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