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偉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聲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零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認被告甲○○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所應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 規定,有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基本權、違反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與憲法第 7條之平等原則相悖之疑義,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並於民國110年3月5日裁定就大法官解釋前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經查,司法院 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案(110年度憲三字第6號),於111 年12月24日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見本院卷第177-181頁 )。再本院函請被告及辯護人對該表示意見,其等均表示無 意見,希望本案儘速審理完畢(本院卷第193、194頁)。是以 ,本件認尚無必要再行聲請釋憲,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已 經消滅,依照上述意旨,本院自應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陳昱維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