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再字,111年度,1號
TNDA,111,交再,1,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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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審原告 杜文瑞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
110年度交字第8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
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
審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聲明不服。......。」、「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
院為之:1、當事人。2、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
陳述。3、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
明。4、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
審原告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再審狀內未載明再審
原告及再審被告,聲明不服之判決字號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之「訴之聲明」以及再審理由,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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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