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56號
TNDA,110,行執,56,202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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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防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蘇志彰
蘇宗平
李足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
0日所為之本院110年度行執字第56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於裁定類推適用之。二、查本件相對人蘇志彰(即主債務人)住所地(戶籍地)為高 雄市湖內區,則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於主文欄所載「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顯屬誤寫,自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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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