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5號
TNDV,111,除,55,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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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劉清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0年9月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集立廣告社黃献書 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110年4月15日 27,000元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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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