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5號
TNDV,111,除,35,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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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生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博

訴訟代理人 賴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1年1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緯杰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台南分行 生博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7月31日 15,433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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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