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賴榮俊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廖明哲、陳榮
華及吳忠華發支付命令,惟吳忠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0年
度司促字第2840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