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樂士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扣
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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