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號
TNDV,111,補,93,2022030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美秀
被 告 曾國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40元(暫以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價額,即85.6平方公尺×3,900元=333,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