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6號
TNDV,111,補,246,202203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莊俊賢

法定代理人 莊錦基


被 告 莊士毅
莊琮淵
莊琨翔
莊淑貞
莊淑君
莊淑
莊淑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862,310元【祭祀公業莊俊賢總財產清冊所載總財產之價
額38,803,9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被告等7人之派下權
比例合計45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原告前
僅繳納9,25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補正狀附件就不動產價額計算正確(38,803,960元
),但書狀載為38,039,960元,導致原告裁判費計算錯誤,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700元 8,205 30,358,5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3,700元 274 1,013,8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700元 39 144,3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 610元 10,236 6,243,96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700元 69 255,3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700元 201 743,70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700元 12 44,400元 合 計 38,803,96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