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9號
TNDV,111,補,239,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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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鄭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名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39,1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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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