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8號
TNDV,111,補,238,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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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張振欽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曾張金葉
張素敏

張振瑞

董旭容
上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94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 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本件起訴請求分割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依上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從而 ,依系爭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謄本,1 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22,41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20,065元【計算式:3,060平方 公尺22,410元3809/10000≒26,120,065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參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9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410元 3060 10000分之3809 26,120,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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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