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3號
TNDV,111,補,163,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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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慶裕
代 理 人 郭廷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蘇奕騫
蘇靖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育銓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
7,624,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4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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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