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2號
TNDV,111,家繼簡,2,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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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江水
王安石


春生
王月香
王春貴

王詩涵

王乙婷
兼上列7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春福

原 告 王妙山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妙壹

原 告 王吳月
王美英
王英珠

王明賢
兼上列4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明良

原 告 王全弘
王全成
王丹玉
王芳菲
王芳女

王月真

林芳源
林芳仰
林麗雅
林宜賢
林芬慧
林宏彥
林芳津
林保宗
林蔡秀梅
林寶月
林碧宜


林英花

林美英
林錦綢
林登蔭
林義明
林盈潔
林上智
林佩

林佳憓
陳永郁
林素利
林素英
林素珍

黃精松
兼上列31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全清

被 告 黃璿家
黃貞賢
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曾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係被繼承人王文秀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王文秀於民
國84年1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無不
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裁判分
割。
(二)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依全體繼承人之應繼
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之答辯:同意原告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
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文秀於84年1月23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等情,有原告
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
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堪可採
信。又上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雖記載被繼承人王文
秀尚遺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房屋(調字卷第2
5頁),惟該房屋業已拆除而經註銷房屋稅籍乙情,有臺
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110年11月16日南市財佳字第110
2712383號函存卷可憑(調字卷第238頁),自無從列入本
件遺產而為分配。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
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達成協議分割,
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再原告主張前開遺產依
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亦無不合,
且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



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7/297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7/297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3
附表二
被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王江水 1/64 王安石  1/64 王春生 1/64 王月香 1/64 王春貴 1/64 王詩涵 1/64 王乙婷 1/64 王春福 1/64 王全弘 1/48 王全成 1/48 王丹玉 1/48 王芳菲 1/48 王芳女 1/48 王月真 1/8 王全清 1/48 王妙山 1/16 王妙壹 1/16 王吳月娥 1/40 王美英 1/40 王英珠  1/40 王明賢 1/40 王明良 1/40 林芳源 1/320 林芳仰 1/320 林麗雅 1/320 林宜賢 1/320 林芬慧 1/320 林宏彥 1/256 林芳津 1/256 林保宗 1/256 林蔡秀梅 1/256 林寶月  1/64 林碧宜  1/64 林英花 1/64 林美英  1/64 林錦綢 1/64 林登蔭 1/64 林義明 1/120 林盈潔 1/120 林上智 1/120 林佩樺 13/1440 林佳憓 13/1440 陳永郁 1/144 林素利 1/40 林素英 1/40 林素珍 1/40 黃精松 1/24 黃貞賢 1/24 黃璿家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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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