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95號
TNDV,111,司聲,95,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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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郭育凱
法定代理人 郭士榮
葉瓊月
相 對 人 謝長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 費用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 擔,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聲請人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元(聲請人 起訴時請求502,500元本息,嗣減縮聲明為請求502,478元 本息,減縮前與減縮後之裁判費均相同)即本件訴訟費用, 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即551元(計算式:551 0元×1/10=551元),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揭規定,應加給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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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