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5號
TNDV,111,司聲,25,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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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廖苓惠




相 對 人 翁勤

翁其仁

翁其財

翁建豐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 044號判決准予分割,後聲請人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 ,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 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附表三 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廖苓惠 4/5 2 被代位人翁加褣(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1/25 3 翁其仁 1/25 4 翁其財 1/25 5 翁建豐 1/25 6 翁勤 1/25
附表二 當事人應給付聲請人廖苓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聲請人廖苓惠預納訴訟費用共15,195元)
編號 繼承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訴訟費用之金額(新台幣,元) 1 廖苓惠 4/5 0 2 被代位人翁加褣(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1/25 608元 3 翁其仁 1/25 608元 4 翁其財 1/25 608元 5 翁建豐 1/25 608元 6 翁勤 1/25 608元 附表三 當事人應給付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納訴訟費用3,310元)
編號 繼承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訴訟費用之金額(新台幣,元) 1 廖苓惠 4/5 2,648元 2 被代位人翁加褣(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1/25 0 3 翁其仁 1/25 132元 4 翁其財 1/25 132元 5 翁建豐 1/25 132元 6 翁勤 1/25 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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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