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鄭梁寶玉
楊明龍
蘇煜翔
蘇凡傑
林峻丞
黃飛龍
梁桂松
黃群斌
梁群盟
吳黃金雀
黃金滿
黃美蘭
梁榮雄
梁竹根
梁竹煌
梁錦治
柯耀輝
柯晨淨
黃馨儀
柯惠英
柯惠美
蘇梁碧卿
蔡蘇素月
蔡定東
蔡定享
蔡秀慧
蔡秀緞
蔡史傑
蔡忠仁
蔡介元
蔡淑如
蔡陳幼
蔡榮宏
蔡喜莉
蔡喜馨
蔡嘉蓮
葉玠村
葉譯鴻
林葉素珍
鄭葉麗寬
葉秝瑛
陳秉鉉
陳志行
陳柔安
陳虹朱
陳虹如
陳蔡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海能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
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二、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 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於110年12月27日即已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於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 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