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737號
TNDV,111,司繼,737,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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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陳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謝金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需釋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謝金龍同為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 89年2月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謝敏雄嗣於102年7月31日死亡 ,謝敏雄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謝金龍之繼承 人顯屬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謝金 龍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謝金龍於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即配偶謝楊碧 珠、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長子謝敏雄(嗣於102年7月31日殁 )、次子謝誌文、長女謝美秋、次女謝采柃均尚生存且未聲 明拋棄繼承權,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則被繼承人謝金龍死亡時,不符合無繼承人或繼 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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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