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002號
TNDV,111,司繼,1002,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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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柯志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柯陳錦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
○○○000巷0號)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柯陳錦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柯陳錦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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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