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洪崇仁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杜秀艶、杜秉軒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二紙,其中一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 對人杜秀艶,另一紙本票則為相對人杜秉軒簽發,故費用 應分別負擔,查杜秀艶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肆萬元,杜 秉軒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肆萬元,應徵費用分別各為伍 佰元,共計壹仟元,扣除前繳費用佰元後,尚應再補繳伍 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