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64號
TNDV,111,司票,564,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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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洪崇仁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杜秀艶杜秉軒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二紙,其中一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 對人杜秀艶,另一紙本票則為相對人杜秉軒簽發,故費用 應分別負擔,查杜秀艶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肆萬元,杜 秉軒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肆萬元,應徵費用分別各為伍 佰元,共計壹仟元,扣除前繳費用佰元後,尚應再補繳伍 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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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