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彭振傳
相 對 人 蔡詠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3月1 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各1件 、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號 出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551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2.85 45.19 45.19 13.39 146.6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4.36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