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相 對 人 楊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家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保證及票 據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1月6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家和於108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各借款3,000,000 元、2,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123年11月11日、110 年11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 自110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各2,642, 329元、1,980,84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借據、透支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明細、存摺 支票存款對帳單、催告書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 知函、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騎樓 走廊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中西區永福段219 民權路二段188號 永福段373 三層 加強磚造 58.66 74.3 50.36 13.72 12.34 209.38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