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61號
TNDV,111,司促,5061,202203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斌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