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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77號
TNDV,111,司促,4177,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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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廖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春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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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