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3號
TNDV,111,亡,3,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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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永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福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蘇福水(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號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蘇福水之兒子,失蹤人 蘇福水因罹患老人痴呆症,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於設籍處 走失,前經聲請人母親生前於103年11月28日向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報案協尋,列為失蹤人口,迄今 已逾7年,此期間完全毫無音訊,未曾與家人及親友連絡, 亦未有人見過,不知其是否仍生存,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 蹤人蘇福水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 證,復堪予認定;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蘇福水之勞保 、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等資料結果,查知失蹤人蘇福 水失蹤後無任何就業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及入出境之記錄等 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於111年2月21 日以健保南費二字第1119507515號回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 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之查 詢回覆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予認定。準 此,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蘇福水死亡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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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