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孫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春生、洪煜程、洪煜棠、洪靖傑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332,318元(按原告主張遺產應全部分歸原告取得,而原告
起訴狀附表一、二所列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共計13,332,318元,
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3,332,3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