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95號
TNDV,110,訴,1895,202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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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郭栢強
郭沛宸郭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已因判決分割增加同區段866之5、866之6、866之7、866之8、866之9地號土地,原告未就被繼承人郭紘宏所遺全部財產請求分割,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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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