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1號
反訴原告 朱偉中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珺珆等間請求價購通行地等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