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50號
TNDV,110,訴,1350,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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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李承熹

訴訟代理人 黃子欽律師
被 告 陳子言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2,400元,及 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將利率變更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利  息起算日變更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核其變更係屬擴  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5月間向原告借款,借 款日期、金額、利率、交付借款方式如附表所示,且就各筆  借款均分別約定返還之期日,經計算被告清償之本金及利息  後,被告尚有1,364,739元(含本金1,291,760元及已到期利  息72,979元)未清償,惟原告僅先就其中1,192,400元之本 息為本件請求。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4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兩造之借貸確實有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惟本 件約定之利息利率遠高於法定利率,已違反公序良俗,應認  整個借貸契約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被告只要將本金 部分返還給原告,至於利息部分應屬無效,原告自不得向被  告請求利息部分。又被告固有本金1,291,760元尚未清償,



然觀諸被告前所給付之本息,其計算利息之利率遠高於法定  最高利率甚多,原告從被告處所收取之金額7,798,068元, 遠遠超過被告向原告借貸之金額6,476,000元,原告並已獲 有可觀之利息利潤,望能斟酌此一情形,駁回原告之請求等 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告自109年5月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原告以網路銀行轉帳 、信用卡等方式交付款項予被告。
 ㈡被告各次向原告借款之日期及金額等明細,如原告110年12月 15日民事陳報㈡狀所提之附表1及民事陳報狀所附原證1、  原證2所示。
 ㈢被告迄今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為1,291,760元。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5月間向原告借款,各次  借款日期、金額、利率、交付借款方式如附表所示,且就各  筆借款均分別約定返還之期日,經計算被告清償之本金及利  息後,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為1,291,760元等語,業據其提 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帳戶金額往來紀錄為證(司  促卷第15-25頁、本院卷第39-55、147-279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至㈢),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  為可採。
 ㈡次查,依照兩造均不爭執之附表各筆借貸債權所示,兩造間  之各筆借貸債權利率均已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應  可認定;又查,本件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起至110年5月間,  就最高利率之限制,自應適用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  20日施行前民法第205條(下稱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  。
 ㈢被告固辯稱兩造借貸契約約定之利息利率遠高於法定利率,  違反公序良俗,應認整個借貸契約無效云云;惟按修正前民  法第205條關於約定利率之限制,僅規定就超過年息百分之2  0部分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足見超過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規定之最高利率限制,尚非即當然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而無效。而依該條法文旨在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  ,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兩造間約定利率縱然超過週年  利率百分之20,僅生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之  法律效果而已,並不致使該利率之約定歸於無效,亦不能依  此約定得出凡約定之利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時,此一約定即  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結論,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詞,應無可



  採。
 ㈣被告另辯稱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被告只要將本金部分返還給 原告,至於利息部分應屬無效,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利  息部分,因被告之前返還之利息已逾本金甚多,原告不得為  本件請求等語;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修 正前之民法第205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所為之任意給付,經債  權人受領後,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債務人就利  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已任意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對  於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利率之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僅 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而已,並非該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  存在,若借用人就超過最高限額利率部分之利息為任意給付  ,經貸與人受領後,不得謂貸與人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借貸之約定利率固然超出法定最高限額利 率甚多,然債務人即被告既就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利率部分之 利息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即原告受領時,即不得謂該部分 給付為無效而再請求返還。是被告抗辯其先前返還之利息已 逾本件借貸本金甚多,原告不得再為本件本息之請求,尚難 認有理由。
 ㈤第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  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又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尚積欠原告之 本金為1,291,760元,以及兩造間各筆借貸債權均逾法定利 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等情,既均認定如上,則原告請求被告  清償其中1,192,400元之本金,以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自屬於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9  2,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



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日期 借款金額 約定利率 交款方式 到期利息 備註 1 109.5.8 16.5張點卡(總計:140,250元) 1.一張點卡為8,500元。 2.約定還款為一張9,500元。 3.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提供序號方式交付被告。 1.詳109.5.26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 109.5.23 70,000元 月利率11-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5.26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 2.被告於109.6.8及109.6.16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3 109.5.27 5張點卡(總計:42,500元) 1.一張點卡為8,500元。 2.約定還款為一張9,500元。 3.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提供序號方式交付被告。 1.詳109.5.27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4 109.6.2 7張點卡(總計:59,500元) 1.一張點卡為8,500元。 2.約定還款為一張9,500元。 3.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提供序號方式交付被告。 1.詳109.6.2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5 109.6.11-109.6.13 200,000元 月利率2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6.12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 2.被告於109.6.25、109.6.26、109.6.29、109.7.20清償後,餘100,000元本金未清償。 6 109.6.21 30,000元 月利率16-1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6.2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 2.被告於109.6.23、109.7.20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7 109.7.1 50,000元 月利率18%(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109.7.1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7)。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8 109.7.10 50,0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1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7)、109.7.24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3)。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9 109.7.11 100,000元 月利率1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1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8)。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10 109.7.12 100,000元 月利率1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12對話紀錄(對話紀錄9)。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11 109.7.13 100,000元 月利率1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13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0)。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12 109.7.21 15,000元 月利率6-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2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1)。 2.被告於109.7.22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13 109.7.23 20,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23對話紀錄12。 2.被告已於109.7.29、109.7.30、109.7.31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14 109.7.24 30,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7.24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3)。 2.被告已於109.7.29、109.7.30、109.7.31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15 109.8.3 50,0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8.3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4)。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16 109.8.20 30,000元 月利率4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8.2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5)。 2.多筆還款後,上述借款金額及利息餘本金5.3萬元及1.2張點卡未清償。 17 109.9.2-109.9.5 800,000元 月利率18-19%(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9.2-9.4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6)。 2.本項以前之借貸之本金及利息餘1.2張點卡未清償。 18 109.9.9 127,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9.9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7)。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19 109.9.10-109.9.11 200,000元 月利率18%(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9.10及109.9.1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8及對話紀錄19)。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0 109.9.25 214,28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9.2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0)。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1 109.9.29 107,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9.29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1)。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2 109.10.5-109.10.6 400,000元 月利率1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友人轉帳(台新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詳109.10.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2)。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3 109.10.25-109.10.26 215,6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0.2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3)。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4 109.10.27 147,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0.29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4)。 2.被告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本項借款。 25 109.11.26 147,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1.26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5)。 2.被告截至109.11.30已陸續清償編號1至24之本金及利息。 3.被告於109.12.25已為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26 109.12.1 166,0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2.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6)。 2.被告於109.12.25已為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27 109.12.2 200,000元 月利率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09.12.2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7)。 2.被告截至110.3.9已為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28 109.12.10 205,800元 月利率13%(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2.1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8)。 2.被告於109.12.25已為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29 109.12.25 303,8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2.2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29)。 2.被告於110.1.25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30 109.12.27 211,9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09.12.27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0)。 2.被告於110.1.25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31 110.1.22 269,7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詳110.1.22對紀錄(對話紀錄31)。 32 110.1.24 218,88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詳110.1.24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2)。 33 110.1.25 26,0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10.1.2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3)。 2.被告截至110.2.25已清償先前信用卡所積欠之本金及利息。 34 1101.25-110.1.27 500,000元 月利率6-9%(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10.1.25、110.1.26、110.1.27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4、對話紀錄35、對話紀錄36)。 2.被告於110.1.31及110.2.5-110.2.10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35 110.2.10-110.2.18 600,000元 月利率1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8,000+13,375+2140(160,500×20%÷12×5+160,500×16%÷12×1=15,515) 詳110.2.17、110.2.18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7、對話紀錄38)。 36 110.2.23 147,2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詳110.2.23對話紀錄(對話紀錄39)。 37 110.2.24 211,2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詳110.2.24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0)。 38 110.2.26 144,0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詳110.2.26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1)。 39 110.3.2-110.3.3 300,000元 月利率12-1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10.3.2、110.3.3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2、對話紀錄43)。 2.被告於110.3.22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40 110.3.15 150,000元 月利率5-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10.3.15、110.3.22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4、對話紀錄45)。 2.被告於110.3.22及110.3.25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41 110.3.22 200,000元 月利率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42 110.3.25 144,0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10.3.2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6)。 2.被告於110.3.25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43 110.3.26 199,68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10.3.26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7)。 2.被告於110.3.25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44 110.3.27 158,4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詳110.3.27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8)。 45 110.3.29 200,000元 月利率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10.3.29對話紀錄(對話紀錄49、對話紀錄50)。 2.被告於110.4.1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3.被告110.4.1給付700,000元清償先前之信用卡債務;餘406,000元餘額未清償。 46 110.4.1-110.4.2 294,000元 月利率11%(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詳110.4.1、110.4.2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1、對話紀錄52)。 47 110.4.6-110.4.9 700,000元 月利率1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詳110.4.6、110.4.7、110.4.9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3、對話紀錄54、對話紀錄55)。 48 110.4.7 19,20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10.4.7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6)。 2.被告截至110.4.24已清償本項以前,由原告以信用卡代購所欠之本金及利息。 49 110.4.12 150,000元 月利率8%(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10.4.13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7)。 2.被告於110.4.19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50 110.4.20 100,000元 月利率1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友人轉帳(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0000 )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詳110.4.2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8)。 2.被告於110.5.3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51 110.4.23-110.4.25 519,360元 月利率1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22,126元(計算式:349,360×20%÷12×3+349,360×16%÷12×1=22,126) 1.詳110.4.23、110.4.2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59、對話紀錄60)。 2.被告於110.6.9及110.6.13清償本金170,000元,餘本金349,360元及利息未清償。 52 110.4.26 98,880元 月利率8%(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以信用卡代被告購買點卡。 1.詳110.4.26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1)。 2.被告於110.5.3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53 110.4.30 600,000元 月利率20-2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續借本項金額為本金。 10,000元(計算式:600,000×20%÷12×1=10,000) 1.詳110.4.3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2)。 2.被告截至110.4.29,就原告匯款交付之1,100,000元,先予清償500,000元。 3.另餘600,000元續借為本金並另計利息。 4.被告於110.5.25已清償本項之本金。 54 110.4.30 200,000元 月利率7%(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續借本項金額為本金。 1.詳110.4.30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2)。 2.被告截至110.4.29,就原告匯款交付1,100,000元之利息,計187,000元續借為本金。 3.被告於110.5.3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55 110.5.3 400,000元 月利率10-13%(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續借本項金額為本金。 1.詳110.5.3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3)。 2.被告就前開借款,除餘400,000元續借為本金並另計利息外,其餘已清償。 3.被告於110.5.14已清償本項本金及利息。 56 110.5.5-110.5.6 400,000元 月利率30%(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25,333元(計算式:400,000×20%÷12×3+400,000×16%÷12×1=25,333) 詳110.5.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4)。 57 110.5.15 200,000元 月利率20-22%(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轉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0) 12,667元(計算式:200,000×20%÷12×3+200,000×16%÷12×1=12,667) 詳110.5.15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5、對話紀錄66)。 58 110.6.21 342,400元 週年利率5%(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原告續借本項金額為本金。 2,853元 (計算式:342,400×5%÷12×2=2,853) 1.詳110.6.21對話紀錄(對話紀錄67)。 2.原告就本項金額續借為本金並以其計息。 59 【合計】 1.被告尚未還款之本金為1,291,760元。 (計算式:編號51:349,360元、編號56:400,000元、編號57:200,000元、編號58:342,400元;加總為1,291,760元)。 2.前項本金之已到期利息為72,979元。 (編號51:22,126元、編號53:10,000元、編號56:25,333元、編號57:12,667元、編號58:2,853元;加總為72,979元)。 3.共計:1,364,739元,尚未清償。 4.上開被告所積欠之利息,未包含遲延利息;惟原告僅就1,192,400元先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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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