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7號
TNDV,110,家繼訴,17,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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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王昭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王麗美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王麗珍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進興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段洪梅花

段思華

段燕燕

段國棟

黃燦宗

黃燦雄
孟淑慧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黃靜枝
黃燦瀛

黃燦鵬
黃梅卿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鄭金葉
黃信豪
黃靖淑
黃嘉文
黃裕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李奇泰
廖桃
李怡𤦹
李朝裕


楊李碧玉
李奇福
黃李秋桂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ㄧ應增列編號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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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