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原 告 雷作富
被 告 雷林朝玉
顏品方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雷作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雷德正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雷德正與被告雷林朝玉育有雷詩梅
(85年9月13日死亡)、原告、被告雷作貴3名子女,雷詩
梅先於被繼承人雷德正死亡,雷詩梅之應繼分由其長女即
被告顏品方代位繼承,兩造為被繼承人雷德正全體繼承人
。
(二)因兩造無法對於被繼承人雷德正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原
告迫不得已依法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雷德正之遺產,依
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准予分割。
(三)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分配。
二、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雷林朝玉答辯以:對本件遺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
(二)被告雷作貴答辯以:
1、自106年5月15日起至被繼承人雷德正死亡,被繼承人雷德
正之生活開支全由原告支取被繼承人雷德正退休帳戶支付
,被繼承人雷德正106年上半年退役俸,自106年5月15日
起至106年下半年退役俸,與台銀優惠存款被原告溢領部
分,應計入遺產。
2、被告雷林朝玉有代墊被繼承人雷德正107年之支出費用(
看護之薪資、加班費、伙食補貼、健保費、就業安定基金
、機票、年節紅包、營灌餐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7
4,385元,應自遺產優先歸還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
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雷德正於109年8月11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等情,有原告
所提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存款餘額
證明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保結投字第1100004836號函
檢送被繼承人雷德正之集保帳戶資料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
(三)被告雷作貴雖主張被告雷林朝玉有為被繼承人雷德正代墊
看護費用等共474,385元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
被告雷林朝玉本人亦未為如此主張,且於本院辯論期日表
示:該費用為原告支付等語(簡字卷第164頁),是被告
雷作貴主張此部分費用應自遺產扣除並返還被告雷林朝玉
云云,應不可採。被告雷作貴又主張原告有自被繼承人雷
德正帳戶內「溢領」款項云云,惟此節為原告所否認,被
告雷作貴且無法指出何筆款項為原告所提領,遑論其所主
張原告「溢領」之事實,其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四)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
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達成協議分割,
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再原告主張前開遺產依
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亦無不合,
且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
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1 存款 郵局:584,343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83元及所生孳息 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11元及所生孳息 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5,085元及所生孳息 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14,289元及所生孳息 6 存款 台灣銀行:287,424元及所生孳息 7 存款 台灣銀行(優存):538,000元及所生孳息 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612元及所生孳息 9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12元及所生孳息 10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4元及所生孳息 11 投資 統一:431股 12 投資 台塑:1,322股 13 投資 三芳:304股 14 投資 亞聚:1,353股 15 投資 遠東新:282股 16 投資 華隆:8,000股 17 投資 佳和:15股 18 投資 東雲:17股 19 投資 華新:1,881股 20 投資 華榮:10股 21 投資 大亞:174股 22 投資 正隆:3,632股 23 投資 第一銅:47股 24 投資 太子:1,004股 25 投資 德寶:40股 26 投資 中信金:68股 27 投資 大聯大:925股 28 投資 大穎:254股 29 投資 上曜:338股 30 投資 鴻運電:347股 31 投資 裕隆:127股 32 投資 味全:39股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雷作富 1/4 雷林朝玉 1/4 雷作貴 1/4 顏品方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