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上字,110年度,7號
TNDV,110,家簡上,7,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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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張吳水赺

被 上訴人 吳育
吳明峻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傑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訴訟費用新臺幣99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惟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後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吳傑箎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111,278元本息(見本院卷第67頁),依 此核算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然本院卻收受上訴 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已溢收訴訟費用990元,爰依 上開規定,依上訴人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葉惠玲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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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