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39號聲 請 人 蔡杏枚 陳喬如 許熙楨 蘇天蔭 彭素蓁 黃冠瑛 王麗瓊 邱宸宏 曾素真 黃秋燕 曾千芷 周孟雄 王綉鳳 顏珮如 蔡宴芬 顏婉珊 顏嘉宏 宋秀芹 林素鳳 陳淑惠 王韻如 蘇美麗 翁嘉蔆 周郁綺 李美如 洪振復 王吳素霞 顏睿瑋即顏禎德 程佳蓉 吳淑芳 邵春美 楊雨聰 蔡聿欣 王秀玲 周建明 黃幸慈 郭嘉麟 周勝騰 王俊旻 顏均全 周延龍 林益輊 高玉貞 林義明 蔡昭霖 孫素梅 兼上列46人共同代理人 侯美雪 相 對 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天乾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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