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4號
TNDV,110,保險,4,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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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馬旭昇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陳鈺清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Anusha Thavarajah)

訴訟代理人 李巧妮律師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Joseph Day)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朱百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947號案件之刑事偵
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就本件所主張遭被告陳鈺清偽造之保單已提起偽造文
書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他字第4
947號案件偵查中,迄未偵查終結,而因該犯罪嫌疑之成立
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聲請調閱相
關刑事偵查卷宗均因偵查程序中,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滯礙
難行(調得卷證亦無法供兩造閱覽),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
結確定,並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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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