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6號
TNDV,110,亡,26,202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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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江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江守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江守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樓之1)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江守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江守俊於民國103年6月22日離家 出走不知去向,經報警協尋迄無所獲,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 對失蹤江守俊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父江守俊於103年6月22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 ,經報警協尋迄無所獲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 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失蹤 人之前配偶汪小青到庭證述綦詳,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 失蹤江守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 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前經本院公 示催告,於110年7月27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 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 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自103年6月22日失蹤,計至110年6月22日屆滿7 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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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