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蘇芳慶
被 上訴人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
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68,4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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