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瑞朗
陳花子
林銘慶
林崇崑
林躍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被繼承人林元全死亡時間為「民國90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89年12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